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9〕43号)要求,现就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第5--6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2019年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企业函〔2018〕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已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已到期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管理办法》的附件2),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管理办法》的附件1),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上报我厅。
(二)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三)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筛选4家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